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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救济规则动态半月刊|2020年第1期(总第1期)

WTO法律研究中心 中国政法大学WTO法律研究中心 2022-03-20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13日

杂志期数|2020年第1期(总第1期)

主办单位|中国政法大学WTO法律研究中心



编者按:


当前,多边贸易体制正在面临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重构国际贸易规则已经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一些国家不仅在多边层面提出WTO改革建议,还在区域贸易协定谈判中不断纳入新规则,在国内层面持续修改立法和实践做法,以实现其利益诉求最大化,从而形成规则重构的互补之势。基于这一背景,在相关部门大力支持和推动下,我们推出《贸易救济规则动态半月刊》,旨在及时收集和发布与贸易救济规则有关的重要信息,包括多边和区域规则、贸易争端解决、国外法律法规及其实施、反倾销与反补贴以及保障措施调查等,供相关机构和人员参考。


本刊由中国政法大学WTO法律研究中心主办,将每两周发布一期。




目 录


一、美国在WTO市场导向条件提案再获日本联合签署

二、WTO总理事会将于10月13-14日开会讨论重要事项

三、美国就加拿大诉美国软木反补贴措施案提出上诉

四、WTO就美国诉中国农业国内支持案设立执行之诉专家组

五、全球钢铁论坛部长级会议将于10月26日召开

六、多方在欧盟《外国补贴白皮书》咨询中持反对意见

七、英国进行“脱欧”后的贸易救济政策调整

八、美国商务部拟修改反倾销和反补贴法规以改善执法

九、USTR对越南汇率低估问题发起“301调查”

十、美国商务部在对越反补贴调查中认定其汇率低估



一、美国在WTO市场导向条件提案

再获日本联合签署


2020年2月20日,美国向WTO总理事会提交了《市场导向条件之于世界贸易体系的重要性》的提案。2020年7月21日,该市场导向提案获得巴西联合签署。2020年10月2日,该提案再次获得日本联合签署。


三方联合提案在内容上没有发生变化。该提案的核心是提出认定市场导向条件的八项标准:(1)企业根据市场信号自由决定和作出价格、成本、投入、采购和销售方面的决策。(2)企业根据市场信号作出投资决策。(3)资本、劳动力、技术和其他生产要素的价格由市场决定。(4)根据市场信号自由决定企业的资本配置。(5)企业接受国际公认的会计准则,包括独立核算。(6)企业受以市场导向为基础并有效执行的公司法、破产法和私有财产法约束,而且可以通过公正的法律程序行使权利。(7)企业能够自由获取相关信息,并以此作为决策基础。(8)企业上述决策的做出无政府的重大干预。


美国、巴西、日本联合提案:《市场导向条件之于世界贸易体系的重要性》,参见:https://docs.wto.org/dol2fe/Pages/SS/directdoc.aspx?filename=q:/WT/GC/W803R1.pdf&Open=True,莫蕙吉整理



二、WTO总理事会将于10月13-14日

开会讨论重要事项


10月13日至14日,WTO将召开总理事会会议,这是继阿泽维多卸任WTO总干事之后召开的第一次总理事会会议。根据会议议程,各成员方将讨论因新冠疫情推迟的第12届部长级会议(MC12,哈萨克斯坦)召开的具体时间和地点,以及美国提出的两项WTO改革提案(可享受发展中成员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成员资格提案;市场导向条件对世界贸易重要性提案)、暂不征收电子商务税问题。


美国的市场导向条件提案并未提及任何特定WTO成员,但是美国一直批评中国是非市场导向条件国家。此外,印度还要求在此次会议讨论电子商务工作计划,该工作计划在WTO也处于暂停状态。印度一直对暂停讨论该问题给予批评,印度认为,该做法对发展中国家是不利的。


信息来自:https://insidetrade.com/,2020年10月9日发布,詹书迪整理



三、美国就加拿大诉美国

软木反补贴措施案提出上诉


2020年9月28日,美国通报WTO争端解决机构,决定就“加拿大诉美国软木反补贴措施案”(DS533)专家组报告提出上诉。本案是美国在上诉机构于2019年12月11日瘫痪后提起的第二个上诉案件(美国首个上诉案是DS436“印度诉美国热轧碳钢反补贴措施争端案”,2019年12月18日提出)。


2020年8月24日,DS533案专家组报告正式散发。报告裁定:美国商务部在计算政府授予的利益时未能合理和充分地解释拒绝采用加拿大部分地区软木基准价格的原因,并且错误地使用替代地区的基准价。这些做法不符合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1.1条(a)项和(b)项、第14条(d)项、第19.4条以及《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3条的规定,建议美国纠正不符措施。


在上诉通报中,美国称,鉴于目前上诉机构无法审理该案,美国将与加拿大就该争端的后续解决问题进行磋商。


美国就DS533案提出上诉的通知,参见:https://docs.wto.org/dol2fe/Pages/SS/directdoc.aspx?filename=q:/WT/DS/533-5.pdf&Open=True,徐文哲整理



四、WTO就美国诉中国农业国内支持案

设立执行之诉专家组


9月28日,应中国申请,WTO就“美国诉中国农业国内支持措施案”(DS511)设立执行之诉专家组。


早在2019年2月28日,该案专家组发布报告,认定中国向小麦和水稻提供了超过承诺水平的国内支持,从而违反了WTO《农业协定》的相关条款。


2020年6月18日,中国通知WTO争端解决机构(DSB),已经执行专家组建议,修改了国内相关支持措施。7月16日,美国以中国未能遵守裁决为由要求DSB授权其对中国实施中止减让措施。中国于7月27日对美国提议的中止减让水平提出异议,并启动WTO争端解决仲裁程序。


为了证明中国已经履行裁决,中国于2020年9月28日要求DSB设立DSU第21.5条项下执行之诉专家组,以审查中国对裁决的执行情况。在该项请求中,中国指责美国直接请求DSB给予报复授权的行为系滥用WTO争端解决程序,而且美国也在大幅增加国内农业支持,或已超出其承诺水平。


该信息来自:https://www.wto.org/english/news_e/news20_e/dsb_28sep20_e.htm,谢天意整理



五、全球钢铁论坛部长级会议

将于10月26日召开


据钢铁产能过剩全球论坛发言人透露,该论坛将于10月26日举行部长级会议。欧盟和韩国将担任今年论坛的主席,沙特阿拉伯、印度和中国不会参会。论坛成员在10月第一周已经举行一次在线会议,商讨有关事项。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钢铁委员会表示,由于新冠疫情引发的重大市场变化和中国“创纪录”的钢铁产量,论坛进行的工作“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重要”。


全球钢铁论坛于2016年G20峰会期间设立,主要是解决当时的全球钢铁产能过剩问题。按设立安排,该论坛已于2019年10月正式到期,但是包括美国在内的一些国家仍然在非正式基础上继续开展该论坛的各项工作。


信息来自:https://insidetrade.com/,2020年10月7日发布,潘佳慧整理



六、多方在欧盟《外国补贴白皮书》咨询中

持反对意见


2020年6月17日,欧委会发布《与外国补贴有关的公平竞争白皮书》,提出了在欧盟内部市场、并购、公共采购共三个方面(模块)解决外国补贴所引发扭曲问题的如下立法建议:


对扭曲欧盟内部市场的外国补贴建立调查机制;对于向收购欧盟企业提供的外国补贴建立通报和调查机制;对接受外国补贴的公共采购竞标建立通报和调查机制。如果得出扭曲市场的肯定性结论,将禁止进行该并购交易或者参与竞标。


欧委会要求公众在9月23日前就以下7个问题提交书面意见:(1)是否有必要制定新的法律以便应对外国补贴导致的内部市场扭曲?(2)《白皮书》提出的立法建议是否足以应对此类扭曲?(3)是否同意《白皮书》针对三个模块建议实施的调查程序?(4)是否同意《白皮书》对三个模块提出的审查标准?(5)是否同意在此类审查中进行欧盟利益测试?(6)是否同意对外国补贴设置审查门槛(《白皮书》建议对外国补贴的审查门槛为20万欧元)?(7)三个模块下的调查程序是单独进行还是联动运行?


在公众意见中,多方对欧盟上述立法建议表示异议。例如,欧盟中国商会对《白皮书》所提立法建议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提出质疑,认为该做法不仅将导致欧盟法之间的重叠甚至冲突,还有可能违反欧盟承担的国际义务。


《欧盟中国商会向欧委会提交外国补贴“白皮书”反馈意见》参见:http://www.ccceu.eu/c/2020-09-25/488180.shtml,方达整理



七、英国进行“脱欧”后的贸易救济政策调整


2020年1月31日,英国正式“脱欧”。为了平稳过渡,英国设置了到2020年12月31日止的过渡期。过渡期后,英国将全面实行自主政策。2020年2月6日,英国发布了一揽子过渡方案。贸易救济方面的过渡安排是:


在过渡期内,欧盟将继续代表英国发起贸易救济调查。对于执行中的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英国贸易救济调查司将逐案审查,最终根据其是否适合英国国内市场的需要,决定是否对这些措施进行修改或者终止。


例如,英国经审查后,已决定继续维持对华铝箔卷反倾销税。对于正在执行的保障措施,英国决定保留涉及英国产业利益的所有欧盟保障措施,其他保障措施将于过渡期结束后停止在英国适用。


2020年9月30日,英国国际贸易部发布钢铁保障措施补充规定,对英国国内有生产产业的19种钢铁产品保留欧盟现行保障措施,过渡期结束后将执行英国关税配额措施,其他钢铁产品保障措施于过渡期结束后不再执行。


过渡期结束后,英国实施独立的贸易救济政策,并由新设立的英国贸易救济局(TRA)负责贸易救济调查工作。目前,英国国际贸易部贸易救济调查司代行其职责。


在贸易救济方面,英国已颁布相关法规。其中,《税收(跨境贸易)法》对贸易救济问题做出框架性规定,英国国际贸易部在此基础上分别制定了《2019年贸易救济(倾销和补贴)(脱欧)规定》和《2019年贸易救济(对英国生产商造成严重损害的进口激增)(脱欧)规定》。


英国贸易救济立法参见:https://www.legislation.gov.uk/primary+secondary?title=import,王映霞整理



八、美国商务部拟修改

反倾销和反补贴法规以改善执法


2020年8月13日,美国商务部发布《改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法行政和执行规则》的立法建议,旨在使贸易救济机制更加高效,并提供新的反规避执法工具等。拟议新规将做出以下重要修改:


(1)新出口商复审:要求复审申请人提供客户认证和销售文件,以便证明其进行了“善意销售”,否则将不启动新出口商复审或者撤销复审。此举旨在防止原审被调查企业滥用该程序从而获得更低的单独税率,并禁止新出口商用保单等形式代替保证金。


(2)被发起反倾销或反补贴调查的产品范围查询:设置统一的产品范围调查程序,采用商务部在调查实践中用来确定产品原产国和产品种类的“实质转化”测试和“混合媒介”分析法;规定关于产品范围的裁定对于原审初裁时尚未清关的产品追溯生效;纳入新程序,允许海关和边境保护局就进口商品是否在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的实施范围内这一问题移送商务部做出决定。


(3)反规避调查:明确区分产品范围查询和反规避调查的法律依据,授权商务部自行启动反规避调查,并对从某一特定国家进口的全部产品做出反规避决定。


(4)其他修法建议:缩短立案程序中产业支持意见的提交期限;新增被调查产品清关和销售的认证要求;对律师应诉、商业机密信息获取等程序进行相应调整。


对上述拟议修法事项的评论期和反驳意见提交期已先后于9月14日和28日终止。


《改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法行政和执行规则》参见: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20/08/13/2020-15283/regulations-to-improve-administration-and-enforcement-of-antidumping-and-countervailing-duty-laws,谢天意整理



九、USTR对越南汇率低估问题发起“301调查”


USTR于北京时间2020年10月6日发布两份“301调查”通告:关于越南进口和使用非法木材的法律、政策和做法的“301调查”通告;关于越南汇率低估的法律、政策和做法的“301调查”通告。


此次对越南汇率低估问题进行的“301调查”是依据《1974年贸易法》第301节(b)款第(1)项规定发起的。根据该法规定,USTR已向越南提出磋商要求。USTR称,越南政府通过国家银行干预外汇市场,导致2019年越南盾的汇率被严重低估。


在此次调查中,USTR的调查重点是:越南通过国家银行对外汇市场的干预以及其他导致越南货币价值低估的相关行为是否具有不合理性或者歧视性,是否给美国的商业造成负担或限制。


根据该法第304节规定,USTR必须确定被调查的法律、政策或做法是否属于第301节下可采取行动的情形。如果答案是肯定的,USTR将决定采取哪些具体措施。


关于越南汇率低估的法律、政策和做法的“301调查”通告,链接:https://ustr.gov/sites/default/files/enforcement/301Investigations/Vietnam_Currency_Initiation_Notice_October_2020.pdf,李思慧整理



十、美国财政部在对越反补贴调查中

认定其汇率低估


2020年8月24日,美国财政部根据商务部的请求,在对从越南进口的乘用车和轻卡轮胎反补贴调查中,认定越南盾在反补贴调查期内存在货币低估情况。这是自今年2月美国商务部发布货币低估反补贴最终规则以来,财政部首次根据该规则对他国货币低估问题进行评估。


在报告中,财政部通过其全球汇率评估框架(GERAF),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公布的官方外汇储备数据等,认定越南政府通过越南国家银行买进大量外汇,进而导致越南盾与美元的汇率在2019年产生了4.7%的低估。


值得一提的是,2020年7月17日,应美国申请人的申请,美国商务部宣布对从中国进口的扎口丝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申请人在调查申请中指控中国政府低估货币价值并构成补贴项目。2020年9月14日,美国财政部通知商务部,将对人民币是否低估的评估和结论推迟到10月1日以后发布,但截至目前为止,仍未发布相关文件。


对中国扎口丝启动双反调查通告,参见:https://www.trade.gov/faq/initiation-antidumping-duty-and-countervailing-duty-investigations-twist-ties-china,谢天意整理




统筹与审稿:史晓丽、丁如、车路遥、徐文哲、李轩等

参编人员:中国政法大学教师和在校生,赐稿专家


提示:本刊由相关研究人员翻译、整理并撰写,旨在用于信息交流目的,深度研究还请参见相关信息原文。如读者有与之相关的分析和信息反馈,欢迎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以适当形式刊载或者进行交流研讨。


联系方式:中国政法大学WTO法律研究中心,wtolawcenter@cupl.edu.cn

地址:北京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中国政法大学WTO法律研究中心

中国政法大学WTO法律研究中心于2002年3月成立,旨在从事WTO规则及其相关领域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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